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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9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證人向檢察官供稱,看到甲持有被害人所失竊的行動電話,檢察官認該行動電話為竊盜案件之證據,遂命甲提出。甲以該要求未經法院授權為由,予以拒絕。請問,檢察官命提出的處分是否合法?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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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強制處分權(扣押)與被告之「不自證己罪原則」。思考方向:1. 檢察官是否有權命令持有人提出證據?(刑訴法§133及§133-1)。2. 被告是否具有「拒絕提出」的權利?3. 區分「搜索/扣押」與「命令提出」的令狀要求差異。4. 討論被告的身分特殊性:被告是否負有配合調查並交出不利己證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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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涉及刑事訴訟法上之「提出命令」之合法性,以及被告之「不自證己罪原則」(不自證己罪特權)。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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