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四 題
犯罪嫌疑人甲涉犯重傷罪,乙及丙親眼看到整個過程。乙隨後向丁說:「我親眼看到甲把別人打得頭破血流!」丙將甲涉重傷行為經過,以書信方式寫下寄送到警察局。於審判中,法院傳喚丁。丁到場具結後,經雙方當事人詰問。此外,檢察官提出了丙寄出的書信作為證據。請問,丁及丙所撰寫的書信有無證據能力?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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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考點主要圍繞在「傳聞法則」的適用與例外,特別是涉及「證人轉述傳聞」與「審判外書面陳述」的證據能力判斷。考生應將丁的證詞與丙的書信分開討論: 針對丁的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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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考驗考生對刑事訴訟法「傳聞法則」及其各種「傳聞例外」之適用判斷,特別是「證人轉述他人陳述」及「審判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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