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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3年 [法警]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A 是鄉公所課員,涉嫌透過 B 收賄。警察受理某人告發,為調查案情始末,以證人身分通知 B 到警局接受詢問,有製作不利於 A 之警詢筆錄(下稱筆錄)。檢察官以 A 犯違背職務收賄罪提起公訴。地方法院審判期日證據調查時,審判長未傳喚 B 到庭,僅提示並宣讀該筆錄,並訊問 A 是否同意筆錄有證據能力,A 表示「沒有意見」。地方法院勘驗詢問錄音,審酌筆錄製作過程並無不法情事,遂採為 A 有罪判決之證據。A 之後上訴高等法院,改而主張筆錄無證據能力。請依實務見解分析 A 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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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傳聞法則」與「傳聞同意」的規定。先界定B的警詢筆錄為傳聞證據,接著判斷A在一審表示「無意見」是否已發生刑訴法第159條之5的「擬制同意」效力,最後套用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如104年第3次刑庭決議),分析被告在二審才撤回同意或改稱無證據能力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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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告於第一審對傳聞證據表示「無意見」而生傳聞同意之效力後,可否於第二審程序中撤回同意或改主張無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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