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法警]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甲因涉嫌竊取乙之財物,遭檢察官以涉犯竊盜罪提起公訴。本案受命法官 A 考量近日疫情嚴重,乙於審判期日時如果確診或遭隔離而不能到場,審判程序將無法進行,因此在行準備程序時即先行訊問乙。嗣後於審判期日時,合議庭又考量乙雖同時為被害人,但既經訊問完畢,已無再行傳喚到庭之必要,因此僅傳喚被告甲到庭,並未傳喚乙到庭。上述對乙之訊問及未傳喚等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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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準備程序實質調查證據之例外要件」與「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權之保障」。考生應先判斷法官單純因疫情臆測,是否符合刑訴法第276條第1項「預期不能到場」之例外要件;其次,依刑訴法第271條第2項及釋字第805號精神,點出「證人訊問」與「被害人陳述意見」目的截然不同,法院不得以調查完畢為由剝奪被害人之專屬程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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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受命法官以疫情考量而於準備程序先行訊問證人乙,是否適法?
- 合議庭以已訊問完畢為由,於審判期日未傳喚身兼被害人之乙到庭,是否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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