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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法警]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某晚,甲趁月黑風高,獨自潛入臺北某富豪宅邸的東廂房行竊,結果失風被捕;恰巧甲在該豪宅行竊的同時,乙也趁著夜色在同一豪宅的西廂房行竊,並於不久後被緝捕到案。甲、乙的竊案,經檢警偵辦後,檢察官均提起公訴。甲竊案經第一審臺北地方法院宣判,甲認為處罰太重,乃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此時,乙竊案尚在第一審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試問:臺灣高等法院得否以裁定命臺北地方法院將乙竊案移送臺灣高等法院合併審判?(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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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辨識甲、乙的行為是否構成刑事訴訟法第7條的「相牽連案件」(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犯一罪)。其次,敏銳抓出考點陷阱:兩案分別繫屬於「高等法院(二審)」與「地方法院(一審)」。解題關鍵在於帶出刑訴法第6條「同級法院」的要件,並以保障被告「審級利益」為核心法理進行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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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乙同時同地行竊是否構成相牽連案件?第二審法院得否以裁定將尚繫屬於第一審之相牽連案件移送二審合併審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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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牽連案件與合併管轄
💡 相牽連案件之合併管轄僅限於「同級法院」,且不得剝奪審級利益。
  • 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犯一罪者,性質上屬於相牽連案件。
  • 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明定,合併管轄之前提須為「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
  • 實務見解認為,不同審級間不得合併,否則將剝奪被告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第一審審級利益。
  • 答題應先論證甲、乙合乎相牽連要件,再論證一審與二審非「同級」故不得移送合併。
🧠 記憶技巧:同時同地相牽連,同級法院才合併;一審二審級不同,強行移送傷審級。
⚠️ 常見陷阱:學生常僅判斷甲、乙是否為「相牽連案件」,卻遺漏了刑事訴訟法第6條「同級法院」的限制,或忽略了憲法審級利益之論述。
管轄之競合(刑訴法第8條) 事物管轄與土地管轄 審級利益之保障 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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