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法警]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某晚,甲趁月黑風高,獨自潛入臺北某富豪宅邸的東廂房行竊,結果失風被捕;恰巧甲在該豪宅行竊的同時,乙也趁著夜色在同一豪宅的西廂房行竊,並於不久後被緝捕到案。甲、乙的竊案,經檢警偵辦後,檢察官均提起公訴。甲竊案經第一審臺北地方法院宣判,甲認為處罰太重,乃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此時,乙竊案尚在第一審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試問:臺灣高等法院得否以裁定命臺北地方法院將乙竊案移送臺灣高等法院合併審判?(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6條
刑事訴訟法第7條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先辨識甲、乙是否為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3款「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之相牽連案件(同一晚、同一豪宅、各別行竊→構成)。再抓考點:兩案分屬臺灣高等法院(二審)與臺北地方法院(一審),為「不同級法院」之相牽連案件,應適用第6條第3項(規範不同級法院),而非僅論第6條第1項之「同級法院」要件。解題關鍵:第6條第3項本文雖允許不同級法院之相牽連案件由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其『但書』明文排除第7條第3款之情形——本案正屬該款,故結論為『不得合併』。切忌只用『同級法院』要件作答而漏掉第6條第3項及其但書(此為本題真正得分關鍵)。審級利益則作為但書排除之立法理由補充論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甲、乙同時同地各別行竊是否為相牽連案件?第二審法院得否以裁定命第一審法院將相牽連之乙案移送合併審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相牽連案件與合併管轄
💡 相牽連案件之合併管轄僅限於「同級法院」,且不得剝奪審級利益。
- 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犯一罪者,性質上屬於相牽連案件。
- 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明定,合併管轄之前提須為「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
- 實務見解認為,不同審級間不得合併,否則將剝奪被告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第一審審級利益。
- 答題應先論證甲、乙合乎相牽連要件,再論證一審與二審非「同級」故不得移送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