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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2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乙二人居住地為臺中市,某日共同在臺北市犯竊盜罪後,分別逃逸。甲先被捕,經檢察官在臺北地方法院起訴犯共同竊盜罪。隨後乙則在臺中被捕,經檢察官偵查後,並未起訴,而係發函向臺北地方法院表明乙之部分與甲審理中之案件具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請求併案審理。臺北地方法院就檢察官函請併案審理乙之部分,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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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共同被告一人被起訴、另一人被檢察官以「函請併辦」處理時,應立刻聯想到「不告不理原則」(刑訴§268)與「起訴不可分原則」(刑訴§267)。本題核心陷阱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清楚我國實務「不採起訴主觀不可分」,共同正犯之間無裁判上一罪可言,未合法起訴即無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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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同正犯中一人經起訴,檢察官對未起訴之另一人僅以公函聲請併案審理,法院應如何處置?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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