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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1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檢察官偵查甲涉及信用卡犯罪,發現甲有持偽造信用卡提款之犯行,但無明顯證據證明甲偽造信用卡,遂對此部分予不起訴,只起訴甲行使偽造信用卡提款之犯行。審判時,法院認為甲尚有偽造信用卡罪刑,甲則主張此部分無罪,後法院認兩部分均有罪並判處甲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刑。試問法院之判決是否適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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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起訴效力範圍」與「不告不理原則」之衝突。考生應先分析「偽造信用卡」與「行使偽造信用卡」在刑法上的關係(如吸收關係或想像競合)。接著,探討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的原則,以及當檢察官已對其中一部份做出「不起訴處分」時,法院是否仍能就該部分併予審判。此處涉及實務上對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遇有不起訴處分時的效力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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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公訴不可分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67條)。
  2. 不告不理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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