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1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檢察官偵查甲涉及信用卡犯罪,發現甲有持偽造信用卡提款之犯行,但無明顯證據證明甲偽造信用卡,遂對此部分予不起訴,只起訴甲行使偽造信用卡提款之犯行。審判時,法院認為甲尚有偽造信用卡罪刑,甲則主張此部分無罪,後法院認兩部分均有罪並判處甲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刑。試問法院之判決是否適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核心在於「起訴效力範圍」與「不告不理原則」之衝突。考生應先分析「偽造信用卡」與「行使偽造信用卡」在刑法上的關係(如吸收關係或想像競合)。接著,探討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的原則,以及當檢察官已對其中一部份做出「不起訴處分」時,法院是否仍能就該部分併予審判。此處涉及實務上對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遇有不起訴處分時的效力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