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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9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及乙為父子。甲及丙二人因需錢孔急,一同竊取了乙的財物。乙知悉後,向警察提起告訴。之後,乙念在與甲父子一場,向警察表示,欲撤回對於甲的告訴。偵查後,檢察官對甲及丙皆提起了公訴。請問,法院是否得就甲及丙諭知有罪或無罪的實體判決?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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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親屬間竊盜」之告訴乃論(刑法§324)以及「告訴不可分原則」(刑訴法§239)。關鍵分析步驟:1. 定性罪名:甲對父乙行竊,屬於相對告訴乃論;丙對乙行竊,屬非告訴乃論(普通竊盜)。2. 討論告訴撤回的效力:乙撤回對甲的告訴,是否會影響丙?3. 檢察官起訴的合法性:對於已撤回告訴之告訴乃論罪,檢察官提起公訴是否違法?應如何判決(§303不受理)?對於非告訴乃論之丙,檢察官起訴與法院審判之權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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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為「相對告訴乃論罪」之撤回效力,以及「告訴不可分原則」於親屬間犯罪之適用限制。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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