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2年
[法警]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乙、丙三人與丁、戊素有怨隙,某日趁丁赴戊宅作客時,甲、乙、丙三人合議分持棍棒強行進入戊宅中,將丁、戊擊傷(丁、戊二人皆僅受普通傷害),甲、乙、丙三人在擊傷丁、戊之際,並同時故意砸毀戊宅客廳中之花瓶、桌椅後離去。案經戊依法向檢察官對甲提出傷害之告訴,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對甲提起傷害罪之公訴。關於上開檢察官所提之公訴,其效力如何?試申論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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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共同犯數罪」、「一部告訴」、「一部起訴」,應立刻浮現「告訴不可分」與「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兩大核心概念。解題時需分兩層次:(1)「對人之效力」:檢驗告訴主觀不可分(§239)與起訴主觀可分(§266);(2)「對事之效力」:先依實體法判斷各罪是否屬「一行為」之單一案件,再探討一部起訴之效力(§267)是否及於其他具備或欠缺合法告訴之潛在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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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檢察官對共同正犯中之一人(甲),就其所犯數罪中之一部(傷害戊)提起公訴,該起訴之主觀效力(是否及於乙、丙)與客觀效力(是否及於對丁之傷害、侵入住宅、毀損)為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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