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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0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於民國 110 年 1 月間在臺北市文山區傷害乙,嗣後於同年 2 月間在基隆市傷害丙。經乙、丙分向犯罪地派出所提出傷害告訴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與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亦分別偵查乙、丙告訴之傷害案。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 3 月對甲傷害乙之案件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傷害罪公訴,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在何種情況下,得管轄甲傷害丙之案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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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涉及到「數個法院對不同案件是否具備管轄權」的問題。案件一(傷害乙)在臺北地院,案件二(傷害丙)在基隆地院。要讓臺北地院管轄本來屬於基隆地院的案件,核心關鍵在於「相牽連案件」與「土地管轄的移轉或合併」。 建議思考步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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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相牽連案件」之土地管轄與「併案審理」之程序。涉及刑事訴訟法第 6 條(合併管轄)及第 7 條(相牽連案件之定義)。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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