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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6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乙共同對丙為傷害行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準備程序時,丙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丙對法官表示:「已與甲和解,願意原諒甲,僅欲單獨對甲撤回告訴,因乙不承認犯罪,不願意原諒乙,也不對乙撤回告訴。」並當庭具狀撤回對甲之告訴,則丙對甲撤回告訴之效力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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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共犯傷害」、「僅對一人撤回告訴」等關鍵字,應立即聯想刑法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並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解題關鍵在於指出被害人「附限制效力」的撤回告訴(只撤回甲不撤回乙)違反了該原則的強制規定,並依據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導出「不生撤回效力」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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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明示僅對共犯中之一人撤回告訴,並保留對其他共犯之告訴時,此附限制之撤回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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