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8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甲、乙為同公司之業務員,因爭奪客戶發生口角,甲一怒將手上剛煮好的咖啡往乙身上灑去,導致乙手臂多處燙傷,乙立即去醫院驗傷,並至警察局提出傷害罪之告訴。在公司主管出面力勸之下,乙顧及同事情誼,1 個月後撤回其告訴。但事隔 3 個月後,其妻丙在家裡發現乙之驗傷單,乙遂向丙說明始末,並表示希望息事寧人,不願追究。但丙不想善罷甘休,遂於隔日對甲提出傷害罪之告訴。請問:丙之告訴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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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被害人撤回告訴後,其配偶又提告」,應立刻聯想到「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獨立告訴權之性質」以及「第237條告訴期間之起算點」。重點在於論述配偶的告訴權為固有權利不受被害人撤回影響,且告訴期間需就配偶自身知悉犯人之時起算是否逾越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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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害人對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後,其配偶是否仍得行使獨立告訴權?又該獨立告訴權之告訴期間應如何計算?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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