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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法警]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某甲與仇家乙、丙狹路相逢,被乙、丙二人聯手毆傷,甲得於何時提出告訴?若乙表現悔意,願意賠償,但丙拒不賠償,甲得否僅對丙提出告訴,不對乙提出告訴?又若甲於提出告訴後,於檢察官偵查時撤回告訴,得否再行告訴?(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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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傷害罪、部分共犯和解、撤回告訴」,應先判斷本罪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接著直接套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告訴之三大核心考點:告訴期間(§237)、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239)以及撤回告訴之限制(§238),依序進行法規引用與事實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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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起算、對共犯之一部告訴效力(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以及偵查中撤回告訴後可否再行告訴之合法性判斷。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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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乃論權利行使
💡 釐清告訴期間起算、主觀不可分原則及撤回告訴之法律效果。

🔗 告訴乃論案件處理程序鏈

  1. 1 權利發動 — 知悉犯人時起算 6 個月內提出告訴(刑訴§237-1)
  2. 2 效力擴張 — 對共犯中一人提告,效力擴張至全體共犯(刑訴§239)
  3. 3 處分權行使 —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告訴人得撤回告訴(刑訴§238-1)
  4. 4 權利消滅 — 撤回後產生禁反言效力,不得再行告訴(刑訴§238-2)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告訴人在偵查中死亡,得由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代行告訴。
🧠 記憶技巧:知悉六月、一人全體、撤回止步。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刑法第287條作為程序發動的前提,或誤以為民事賠償可影響告訴主觀不可分的法定效力。
告訴客觀不可分 相對告訴乃論之例外 代行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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