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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5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酒醉開車,疏未注意,撞倒路人A,A 起身後只略感頭痛,以為沒事,向甲取得名片及聯絡電話後,表示保留告訴權,便獨自返家。嗣甲被警員以酒後駕駛移送法辦,檢察官認甲所為係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之酒後駕駛罪,對甲為緩起訴處分,並敘明過失傷害部分因被害人未提出告訴,不另為不起訴處分。詎料,在緩起訴期間,A 因先前車禍,視力逐漸退化,終致失明,經向甲索賠,甲不聞不問,A 憤而向檢察官提出過失重傷害之告訴,檢察官認為 A 對過失重傷害部分已逾告訴期間,但甲所為係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之酒後駕駛致重傷罪。試附理由,回答下列二問題: (一) A 之告訴已逾告訴期間,檢察官是否須為不起訴處分?(12 分) (二) 檢察官得否再對甲之犯行,以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之酒後駕駛致重傷罪提起公訴?(1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之告訴已逾告訴期間,檢察官是否須為不起訴處分?(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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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首先釐清「罪名性質」,判斷檢察官所認定的「酒駕致重傷罪」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接著,連結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期間)與第252條第5款(逾告訴期間之不起訴處分)的適用範圍,並點出若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之「告訴」在性質上即屬「告發」,檢察官不得以逾期為由逕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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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酒駕致重傷罪是否屬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提出告訴逾六個月,檢察官是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為不起訴處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檢察官得否再對甲之犯行,以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之酒後駕駛致重傷罪提起公訴?(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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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判斷甲之『酒駕』與『酒駕致重傷』屬於加重結果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即刑事訴訟法上的『單一案件』。接著運用最高法院107年度第8次刑庭決議及釋字第751號解釋之見解,論述緩起訴處分於期間內未經依法定程序撤銷前,具有拘束力,檢察官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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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就單一案件之一部(酒後駕駛)為緩起訴處分後,於緩起訴期間內,得否未經撤銷原處分,逕對該案之加重結果(酒後駕駛致重傷)提起公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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