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法警]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四 題
甲與鄰居乙素來相處不睦,某日乙發現家門前有狗的排泄物,便向甲興師問罪,認為排泄物是甲所飼養的狗所為,雙方越吵越激烈,乙脫口辱罵甲,甲以此事實向檢察官提起告訴,但檢察官訊問乙後,認為對甲所主張的公然侮辱罪以不起訴為適當,故於徵詢甲的意見下,作出不起訴處分。之後甲越想越不甘,於不起訴處分書送達之後六日,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向該檢察官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試問甲之再議聲請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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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判斷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性質為「微罪職權不起訴(刑訴§253)」。接著依序檢驗再議合法性的三要件:(1)再議權有無(徵詢意見是否等同同意?刑訴§256I但書)、(2)再議期間(是否於10日內?刑訴§256I本文)、(3)法定程式(是否經原檢察官提出?刑訴§256-1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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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前「徵詢」告訴人意見,告訴人是否受《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但書限制而喪失再議權?
- 告訴人未經原檢察官而逕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提出再議聲請,程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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