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法警]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公務員甲因犯收受賄賂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再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向原判決之第二審法院聲請再審。該二審法院嗣後裁定甲之再審聲請顯無理由,駁回甲之聲請。甲收受該駁回裁定後,發現駁回裁定與甲所受之原第二審判決兩者之受命法官均為 A,遂以 A 未自行迴避為由,提起抗告。甲對駁回再審裁定之抗告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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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原審法官參與再審程序」的迴避問題,必須立刻連結至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前審」之定義,並精準運用最新的「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解題關鍵在於區分法官參與的是「再審准駁(審查)程序」(無庸迴避)還是「裁定開始再審後的本案審理程序」(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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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曾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復參與該案聲請再審之「准駁審查程序」時,是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自行迴避?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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