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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1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被告 A 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被高等法院判決有罪確定,A 及檢察官對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判決從程序駁回。A 以有利於己之新事證為由,向原確定判決之高等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A 發現再審案件之高等法院受命法官,為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 B,主張 B 應自行迴避。請分析 A 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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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法官參與原確定判決又參與該案再審」的迴避問題,首要想到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參與前審之裁判」,並立刻連結到司法院釋字第256號解釋。解題時必須先指出「前審」的傳統文義解釋(下級審),再以釋字第256號之法理(保障公平審判、避免預斷)說明為何參與聲請再審對象之確定判決的法官,於再審程序亦應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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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官曾參與聲請再審對象之原實體確定判決,於該案之再審程序中,是否構成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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