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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8年 [法警]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居住於臺北市之甲,在新北市竊取他人之機車,案經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108 年 1 月 4 日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108 年 1 月 7 日向新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若臺北地方法院及新北地方法院對該竊盜案件均已判決確定,然新北地方法院雖然判決確定在先,但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時,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尚未確定。請詳附理由說明應對何法院之確定判決進行如何之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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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同一案件繫屬於數法院之管轄競合」問題。解題步驟為:1.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及第8條確認兩法院管轄權及繫屬先後;2.依第302條及第303條檢驗兩法院判決之適法性(特別留意法院判決時點的『既判力』狀態);3.針對『判決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依第441條提出非常上訴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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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繫屬在後之法院誤為實體判決並先行確定,而繫屬在先之法院於判決時該後繫屬之判決尚未確定,應針對何法院之確定判決提起何種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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