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6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甲撿到一張假的千元鈔票,自覺似乎足以亂真,乃持向檳榔攤購買飲料,未料竟矇騙過關。後經被害人報案,甲被捕後,經檢察官對甲依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向 A 法院起訴。嗣後發現甲行使假鈔之行為,尚有檳榔攤受騙情事,乃再以詐欺罪向 B 法院起訴。經 A、B 法院傳喚甲就被訴案件審理時,發現甲所犯者,其實為單一案件,試問 A、B 法院應如何就所繫屬之甲案為處理?(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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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同一行為分別起訴至不同法院」的題型,首要判斷是否為實體法上的單一案件(如想像競合犯)。接著聯想刑事訴訟法的「起訴不可分原則」(第267條)與「同一案件競合管轄」(第8條、第303條第7款),分別推導先繫屬與後繫屬法院的適法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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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與詐欺取財兩罪,屬刑事訴訟法上之「單一案件」。當單一案件之一部先後分別起訴而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時,A、B法院應如何進行程序處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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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案件之重疊起訴
💡 單一案件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數法院重複繫屬時由先者審理。
🔗 單一案件重疊起訴處理流程
- 1 確認單一案件 — 一行為犯數罪具裁判上一罪關係,屬單一案件。
- 2 效力擴張 — 依刑訴 267 條,起訴效力擴及未起訴之犯罪事實。
- 3 先繫屬優先 — 依刑訴 8 條,由先繫屬之 A 法院取得完整審判權。
- 4 後繫屬不受理 — B 法院不得審判,依 303 條 7 款諭知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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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兩案事實具備「同一性」,則會涉及既判力擴張與一事不再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