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9年
[法警]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檢察官針對 T 市府消防局科長 A 收受 KTV 酒店業者 B 財物一事,以違背職務受賄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於案件繫屬法院之後,檢察官再針對 B 行賄部分追加起訴。案經法院審理後,卻認定 A 應論處圖利罪,B 違背職務行賄罪不成立,故認為有關 B 的部分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而諭知不受理判決。問法院對於 B 的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是否合法?理由何在?請說明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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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追加起訴的要件」與「訴訟條件判斷基準」。考生應先判斷行賄與受賄(對向犯)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的「相為共犯」。接著必須點出得分關鍵:程序合法性的審查應以「檢察官起訴時的主張」為準,不應被「法院嗣後實體審理結果」所影響。切記『程序與實體分離』原則,不可倒果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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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賄與受賄之對向犯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追加起訴之要件?又追加起訴之程序適法性,應以檢察官起訴時之主張,抑或法院實體審理後認定之事實為斷?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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