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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9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被告甲因收受賄賂案件被起訴。在證據調查程序中,甲以曾在某學術研討會中親耳聽聞該法官就賄賂罪表示對於被告較為不利的法律意見為由,聲請其迴避。請問,甲的聲請是否合法,法院應如何裁定?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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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在於「法官迴避」之聲請理由(刑訴法§18)。考生應分辨「法律見解之確信」與「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差異。思考邏輯:1. 法官迴避的法定理由有哪些?(§17之法定事由 vs §18之偏頗之虞)。2. 法官在學術場合發表法律意見,是否等同於對特定案件有成見?3. 區分學術討論之「法律抽象見解」與審判中「對具體事實之認定」。時間分配上,應詳細說明「偏頗之虞」的具體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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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關於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聲請迴避事由之認定標準。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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