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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8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為公務員,因涉嫌收受賄賂,經檢察官偵查多時,但卻屢傳不到,嗣經檢察官拘提到案後,認為其涉嫌重大,有逃亡、串證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遂向法院為羈押之聲請。甲得知自己被聲請羈押後,決定委任 A 律師為其辯護人。由於開庭時間已屆, A 律師遲遲未現身,並已逾等候時間,故甲主動向法院請求訊問,並請求閱覽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卷證。法院應否准許甲之請求而供其閱覽?(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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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閱卷權主體」。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到司法院釋字第737號解釋以及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的修法。需區分「辯護人」的實體閱卷權與「無辯護人之被告」的資訊獲知權,並點出法院雖應否准被告親自閱卷,但仍須以適當方式使其獲知卷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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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未受辯護人實質協助之被告本人是否享有直接檢閱卷宗及證物之權利?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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