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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涉犯竊盜罪,但未選任辯護人,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甲向法院聲請欲檢閱該案相關之卷宗與證據。對此,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法院得否同意其聲請?又若甲已自行選任律師為其辯護人,但甲向法院聲請欲親自檢閱該案相關之卷宗與證據時,法院得否同意其聲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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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聯想到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保障被告資訊獲知權之精神,並精準定位刑事訴訟法第33條108年修法後對於「辯護人」與「被告」閱卷權的層次劃分。解題關鍵在於區分第33條第2項(付與影本:限無辯護人之被告)與第33條第3項(親自檢閱:不分有無辯護人,但須經法院許可)的法定要件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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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告於審判中之卷證資訊獲知權,以及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被告(無論有無辯護人)向法院聲請「親自檢閱」卷宗與證據之法定要件與限制。 【解析】 壹、未選任辯護人之甲聲請檢閱卷證,法院得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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