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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8年 [法警]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涉犯強盜罪嫌,經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審判中甲未選任辯護人,經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規定,指定乙律師為甲進行辯護,並裁定一定期間讓乙準備辯護事宜;然辯護人乙於審判長另擇期開庭時,僅提出辯護書狀,並於辯護書狀記載:「對證據能力不爭執、無證據請求調查及請求依法裁判即可。」云云。法院遂對甲諭知有罪判決。請詳附理由說明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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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強盜罪』及『審判長指定辯護人』,應立刻反射本件為『強制辯護案件』。接著應看出辯護人僅提空泛書狀,未為實質防禦,此時應運用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與『實質有效辯護』之法理(可參酌111年憲判字第7號意旨),推導出此等同於『辯護人未到庭』,進而依刑訴法第284條及第379條第7款得出程序違法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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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審理強制辯護案件,指定辯護人僅提出形式書狀而未為實質辯護(實質無效辯護),法院逕為判決是否適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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