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8年
[法警]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涉犯強盜罪嫌,經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審判中甲未選任辯護人,經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規定,指定乙律師為甲進行辯護,並裁定一定期間讓乙準備辯護事宜;然辯護人乙於審判長另擇期開庭時,僅提出辯護書狀,並於辯護書狀記載:「對證據能力不爭執、無證據請求調查及請求依法裁判即可。」云云。法院遂對甲諭知有罪判決。請詳附理由說明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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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強盜罪』及『審判長指定辯護人』,應立刻反射本件為『強制辯護案件』。接著應看出辯護人僅提空泛書狀,未為實質防禦,此時應運用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與『實質有效辯護』之法理(可參酌111年憲判字第7號意旨),推導出此等同於『辯護人未到庭』,進而依刑訴法第284條及第379條第7款得出程序違法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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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審理強制辯護案件,指定辯護人僅提出形式書狀而未為實質辯護(實質無效辯護),法院逕為判決是否適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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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有效辯護原則
💡 強制辯護案件中,辯護人若未提供實質有效辯護,等同未到庭。
🔗 實質有效辯護審查流程
- 1 案件屬性確認 — 依刑訴§31確認是否為強制辯護案件(如本題強盜罪)。
- 2 辯護人形式參與 — 辯護人雖已到庭或遞狀,但內容僅為「依法裁判」等形式文字。
- 3 實質有效性檢驗 — 依憲判字第7號檢視有無行使詰問、爭點辯論等實質防禦。
- 4 法律效果評價 — 評價為「實質無效辯護」,等同刑訴§379第7款之未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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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思考:若律師是因「權利濫用」而消極不辯護,法院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