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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0年 [法警]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法院審理販毒案件。由審判長法官 A、法官 B、法官 C 參與,於審理終結前,原參與法官 C 更易為法官 D,嗣後於審判期日,審判長 A 僅諭知更新審理程序、書記官朗讀前次筆錄、引用前次審理筆錄,即命為辯論並宣示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請說明法院踐行之訴訟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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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法官更易」與「更新審理程序」,應立即連結刑事訴訟法第292條(直接審理原則)與第293條(更新審理程序)。解題關鍵在於說明「更新審理程序」的實質內涵為何,並依據最高法院見解指出,僅「朗讀前次筆錄」無法取代實質的證據調查,從而論斷該程序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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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參與審理之法官發生更易時,法院僅以「諭知更新審理、朗讀及引用前次筆錄」之方式踐行更新審理程序,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直接審理原則之要求而屬合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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