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法警]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公務員 A 之配偶 B 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起訴,且地方法院分案由甲法官審理。稍後,公務員 A 亦因同瀆職事由而遭起訴,並經地方法院分案由乙法官審理。試問法院將乙法官之案件併由甲法官一起審理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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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同瀆職事由分別起訴」,要立刻聯想到《刑事訴訟法》第7條的「相牽連案件(數人共犯一罪)」。接著看到「法院將兩案併同審理」,應直接對應同法第15條的「分別起訴之相牽連案件得合併審判」。進階拿分關鍵在於:題目刻意點出兩人為「配偶」,答題時除了肯定合併審判合法外,應補充合併後身為共同被告的配偶,在證據調查階段享有「拒絕證言權(§180)」及適用「分離調查(§287-1)」,以展現實務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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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務員A與配偶B因同瀆職事由遭檢察官分別起訴,並繫屬於同法院之不同法官,法院得否將兩案合併審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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