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8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與乙共同竊取 A 的機車,乙並於現場施用毒品安非他命,碰巧甲的妻子 B 在場目睹犯案經過,甲為警當場查獲,乙趁機逃逸,甲經警詢問後移送檢察官偵查,檢察官偵查終結,據甲的警詢筆錄、 A 的失竊報告、贓物領據、證人 B 的警詢證言筆錄,以甲、乙涉有共同竊盜罪嫌及乙犯有施用毒品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中,傳喚證人 B 到庭作證。試問:證人 B 對甲、乙共同竊盜罪嫌及乙施用毒品罪嫌的案件,可否行使拒絕證言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核心在於證人的「拒絕證言權」,涉及親屬關係(刑訴法第180條)與恐使自己受刑事訴追(刑訴法第181條)。分析時應拆解為兩部分:1. B對其配偶甲的部分;2. B對共犯乙的部分(包含共同竊盜與施用毒品)。特別要注意的是,當證詞內容「不可分」時,權利行使的範圍如何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