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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0年 [法警]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檢察官認為 A、B 有共犯詐欺罪嫌疑。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 B 時,明知 B 無作證義務,卻故意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朗讀結文後命 B 具結,B 因而陳述與 A 共同施行詐術之細節。A 被起訴後,向法院主張檢察官違法取得 B 對其之不利陳述,應予證據禁止。請說明 A 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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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此類共同被告或共犯證人取證瑕疵題型,考生應具備「雙層次審查」思維。第一層先檢驗檢察官對證人B的取證程序是否違法(涉及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之規定及不正取證);第二層則切入核心爭點「證據排除主張之適格」,運用最高法院『權利保護領域理論』及其例外(惡意/蓄意規避),論證被告A能否主張排除侵害他人權利所取得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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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以惡意欺罔方式侵害證人(共犯)之不自證己罪特權所取得之不利證言,被告得否主張證據禁止(證據排除)?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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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惡意違法取證之排除
💡 偵查機關蓄意規避程序取得之證據,被告得主張證據排除。

🔗 惡意違法取證之排除判斷流程

  1. 1 認定程序違法 — 違反刑訴法第181條告知義務及第186條具結禁令。
  2. 2 檢視權利主體 — 依權利保護領域理論,受害者為證人B而非被告A。
  3. 3 判定主觀惡意 — 檢察官明知且故意欺罔,構成「蓄意規避」法定程序。
  4. 4 例外准予排除 — 基於嚇阻功能與司法純潔性,賦予被告A主張證據禁止。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刑訴法第158條之4權衡原則與惡意排除之適用界線。
🧠 記憶技巧:權利保護是原則,惡意規避是例外;告知具結必嚴守,違法排除護正義。
⚠️ 常見陷阱:易忽略「權利保護領域理論」,直接跳到證據排除;或未區分「單純漏未告知」與「蓄意惡意規避」之法律效果差異。
不自證己罪特權 告知義務之違反 私人違法取證 111年憲判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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