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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1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A 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有收賄約定投票之犯罪嫌疑。警察通知 A 以犯罪嫌疑人身分到警局接受詢問。詢問時,員警有告知 A 得行使職默權,但智識不高的 A,無法充分理解保持緘默的意思,員警向他說明「保持職默」就是「實話實講」。A 因而誤認自己有據實陳述之義務,遂向員警自白犯罪。請分析 A 的自白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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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警員「曲解權利告知內容」導致嫌疑人自白,應立刻聯想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實質告知義務」以及第156條第1項的「自白任意性」。解題時必須點出警員行為不僅違反法定程序,更構成「詐欺」或「不正方法」,進而導出該自白應予「絕對排除」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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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曲解緘默權之意義致使犯罪嫌疑人誤認而為自白,是否構成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自白?該自白有無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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