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9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甲因涉犯擄人勒贖罪嫌而被警方逮捕,偵訊時甲矢口否認涉案,承辦警員因擔心被擄人之安危,遂對其拳打腳踢。甲不堪凌虐,因而自白,警員遂依該自白順利在一處廢棄工寮找到已死的被擄人,並在屍體旁發現某火車站置物箱之鑰匙,遂再持該鑰匙開啟置物箱起出裝有贖金的旅行袋,檢察官隨後將該案提起公訴。試問:甲的自白、被擄人的屍體與裝有贖金的旅行袋可否作為有罪裁判之基礎?(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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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證據排除法則」與「毒樹果實理論」。考生應先將證據拆分為兩類:一是『自白』,適用刑訴法第156條第1項的不正方法絕對排除;二是『屍體與旅行袋』,屬於違法自白之『衍生證據』,應引述毒樹果實理論、例外法則(如必然發現例外),並結合刑訴法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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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以強暴等不正方法取得之自白,及其所衍生發現之物證(屍體、贖金),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解析】 壹、甲之自白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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