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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9年 [法警]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警察甲在 A 住處樓下附近巡邏,發現有輛失竊機車,因而在該處等候用車之人,嗣見 A 從住處下樓發動機車,即上前逮捕,A 見狀立即轉身逃離,甲乃對 A 進行壓制。逮捕壓制過程中 A 有土製爆裂物1枚掉落地上,甲復認出 A 尚涉及某槍擊事件,乃要求進入 A 住處察看,然因 A 一再諉稱家中鑰匙遺失,並對甲表示:「你不會自己去看、不會自己去開」云云,甲遂帶同 A 上樓,並持 A 掉落在地上之鑰匙逕行啟門入內,而在 A 房間桌上,又查獲具殺傷力爆裂物1枚,嗣將 A 帶回派出所後,始由 A 簽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問甲之搜索是否合法?甲搜索所查獲的具殺傷力爆裂物得否為證據?請詳述理由。(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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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無票搜索與證據能力題型,考生應先逐一檢驗法定的「無票搜索例外情事」(如附帶搜索、同意搜索、緊急搜索),並套用客觀事實審查是否符合要件。若確認搜索違法,第二步必須立刻引出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的「權衡理論」,探討違法取得之證據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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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未持搜索票進入被告住處之搜索行為,是否符合同意搜索或附帶搜索之要件而屬合法?若屬違法搜索,其取得之爆裂物應否依權衡理論排除其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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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令狀搜索之合法性
💡 判斷無令狀搜索是否符合法定例外要件及其證據排除權衡。
比較維度 同意搜索 (§131-1) VS 附帶搜索 (§130)
發動前提 受搜索人真摯自願同意 合法拘提、逮捕或羈押
搜索範圍 受搜索人同意之範圍 身體、隨身物、立即可觸及處
核心目的 尊重處分權放棄 保護員警安全及保全證據
💬兩者均為令狀主義例外,但前者著重意願,後者著重現場空間緊密性。
🧠 記憶技巧:同意要自願、附帶限觸及、違法看權衡。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事後補簽同意書可使違法搜索合法化,或錯誤擴大附帶搜索之「立即可觸及範圍」至非現場之室內。
令狀主義例外 證據排除法則 緊急搜索 (第1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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