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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2年 [法警]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甲、乙二人為雙胞胎兄弟,長相體態相似,分居多年。某日丙行走於路上,遭遇機車搶匪乙將其手持提包搶走,恰遇附近巡邏之司法警察,遂立即向巡邏之司法警察報案,並坐上警車與司法警察緊追搶匪。追逐中,丙將乙所騎乘之機車車牌 CBL-110 及乙之長相體態特徵記下並提供巡邏之司法警察,司法警察透過警用車牌資訊查詢系統查出該車車主丁登記之住址為附近某民宅。司法警察乃強行進入該民宅內,突見雙胞胎兄弟之甲坐於客廳中,誤認甲為搶嫌乙,遂將甲逮捕,並於甲身上衣物口袋內搜得微量安非他命毒品 1 小包;另於停放在該民宅附近停車場之車牌 CBL-110 機車置物箱內搜得改造手槍 1 把,乃予以查扣。司法警察所實施之上開程序是否合法?所搜得之安非他命毒品、改造手槍有無證據能力?試申論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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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強制處分合法性審查流程」與「證據能力判斷」。考生應採取『時序切分法』,依序檢驗:1. 進入民宅(逕行搜索)、2. 錯認逮捕(現行犯與合理錯誤)、3. 搜身(附帶搜索與另案扣押)、4. 搜車(附帶搜索空間範圍)四個階段之程序適法性,最後再依各階段結論,援引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或相關規定,論述毒品與手槍之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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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強行進入民宅及錯認逮捕之程序是否合法?對甲身體附帶搜索取得之毒品,以及對停放他處之機車實施無票搜索取得之手槍,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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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票搜索與證據能力
💡 審查無票搜索要件及違法搜索下之證據權衡法則。

🔗 刑事處分與證據能力審查鏈

  1. 1 違法逕行搜索 — 僅憑車籍地址強行入屋,違反刑訴§131第1項。
  2. ↓
  3. 2 合理逮捕與附帶搜索 — 因雙胞胎誤認屬合理錯誤,逮捕合法;搜身屬§130範圍。
  4. ↓
  5. 3 逾越範圍之搜索 — 搜索遠處機車非立即可觸及處,不符§130,程序違法。
  6. ↓
  7. 4 證據能力權衡 — 依§158-4權衡毒品及手槍之證據能力有無。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大法官解釋對於隱私權保障與違法搜索之權衡標準(如釋字第535、631號意旨)。
🧠 記憶技巧:入屋看事實、逮捕看合理、搜索看範圍、證據看權衡。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先前的違法入屋」會透過毒樹果實原則污染後續「合法的附帶搜索」所得之證據。
毒樹果實原則 另案扣押(刑訴第152條) 準現行犯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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