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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9年 [法警]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四 題

A 駕駛小客車某日上午11時左右在省道與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昏迷、送醫,該小客車前車門均已毀損、外開無法關閉,並被拖吊至旁邊空地。嗣後同日下午3時許,分局警察 P 會同汽車修理業者 B 勘察該小客車,於勘察之際,自外即清楚可見放置在駕駛座下方踏墊上之槍、彈等物。問警察 P 於此所為之「勘察」在刑事訴訟法上的依據為何?其所發現的槍、彈得否扣押?理由何在?請詳述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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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區辨警察站在車外的「勘察」是否構成侵害隱私權的「搜索」,接著聯想到刑事訴訟法第230、231條的調查權限。對於無令狀而直接看見違法物品的扣押,必須運用美國法理引進我國實務的「一目瞭然法則(Plain View Doctrine)」之三要件進行事實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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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司法警察對發生事故之車輛進行「勘察」之法律依據為何?以及自外目視發現車內違禁物,得否依「一目瞭然法則」逕行無令狀扣押?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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