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法警]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某汽車竊案發生後,偵查機關雖未能即時逮捕嫌疑犯,但查獲被竊之汽車,並通知被害車主領回。為能查明嫌疑犯身分,必須於該車中進行指紋之採驗並進行鑑定。而該汽車為一高級跑車,車主不願偵查機關對其所有之跑車進行指紋之採驗及鑑定,若偵查人員持搜索票強制為之,試評述其刑事程序之合法性。(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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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敏銳察覺「強制處分種類的錯置」。思考核心在於:搜索票的功能僅為「發現」證據,而「採驗指紋」涉及對物品實施物理或化學干預,屬於「勘驗」或「鑑定」之範疇。解題須扣緊「強制處分法定原則」與「令狀原則」,指出僅持搜索票不能涵蓋扣押或勘驗/鑑定取樣之權限,進而得出程序違法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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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偵查機關僅憑「搜索票」,對被害人已領回且拒絕配合之汽車強制進行指紋採驗與鑑定,是否符合強制處分法定原則與令狀原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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