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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法警]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甲警察為查緝走私毒品,私自裝置 GPS 衛星定位追蹤器(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於犯罪嫌疑人乙停放門前廣場之貨車下方底盤,用以接收其所在位置經緯度、地址及停留時間等行蹤數據。稍後,甲警察回收 GPS 傳遞資料多達百餘筆,包括乙停放上開貨車地點外,尚有逐筆停留日期時間、地址等詳細車輛位置相關資訊。試問依據我國實務判決之論理,甲警察彙整乙行動軌跡資訊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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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到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判決(GPS追蹤器案)的經典見解。作答時須依據三段論法,先定性「私裝GPS」是否構成干預隱私權的強制處分(非實體搜索),接著論述無搜索票安裝的程序違法性,最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進行權衡,論證並得出證據能力之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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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警察私自於犯罪嫌疑人乙之貨車底盤安裝GPS追蹤器所取得之行動軌跡紀錄,是否構成違法強制處分(搜索)?該資訊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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