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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6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二、司法警察於路檢時發現甲開車形跡可疑,乃準備予以盤查,惟甲因無照駕駛心虛,乃加速逃逸,警察隨即加以追緝。之後甲因慌張而自撞路樹,遂棄車逃逸,跑不到100 公尺,即為警所拘捕。警察隨即搜查其所駕駛之車輛,發現車中載有一批不明疑似犯罪的工具,乃予以查扣。試問: ㈠本案司法警察是否需向檢察官申請補發拘票?(15 分) ㈡如檢察官拒簽發拘票時,司法警察應如何處理甲及查扣物?(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如檢察官拒簽發拘票時,司法警察應如何處理甲及查扣物?(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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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逕行拘提未獲核發拘票的法律效果。首先針對「人」,應直覺想到刑訴法第88條之1第3項的「即時釋放」規定;其次針對「物」,須分析拘捕違法及距離過遠導致「附帶搜索」違法,進而點出違法取得之證據仍須隨案移送,由法院依第158條之4進行權衡判斷,而非由警察逕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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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拒簽發拘票時對被拘提人之處置,以及違法搜索所取得之扣押物應如何處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本案司法警察是否需向檢察官申請補發拘票?(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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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判斷警察拘捕甲的法律依據為何(是現行犯逮捕還是逕行拘提?)。接著,連結至《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關於「逕行拘提(緊急拘捕)」的要件,特別是「經被盤查而逃逸」的規定,最後導出司法警察事後「應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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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司法警察拘捕甲之行為性質為何?該程序是否適用《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2項事後報請簽發拘票之規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逕行拘提與違法搜索處置
💡 人身自由受保障應即釋放,違法取得證物須函送並權衡證據能力。

🔗 逕行拘提後檢察官拒簽拘票之程序鏈

  1. 1 報請核發 — 執行逕行拘提後,警察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2. 2 檢察官拒發 — 檢察官審查後不核發,代表人身自由拘束失其依據。
  3. 3 人的處置 — 依刑訴法第88-1條第3項規定,應「立即釋放」甲。
  4. 4 物的處置 — 隨案函送檢察官,由法院依158-4條權衡其證據能力。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搜索為合法附帶搜索,其扣押程序應依第131條之1規定辦理。
🧠 記憶技巧:人:拘票拒發即釋放。物:違法取得仍函送,權衡法則定去留。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搜索程序違法」等同於「必須立即發還證物」或「該證物絕對無證據能力」,漏掉158-4條的權衡原則。
附帶搜索 緊急搜索 證據排除法則 保全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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