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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8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若被告抗辯其自白出於非任意性(例如主張自白出於強暴、脅迫等),法院在證據調查之順序或方法有何法律上之限制?(15 分)反之,若被告對其自白未主張非任意性之抗辯,其證據調查程序又有何不同?(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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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自白任意性法則」與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答題關鍵在於區分「抗辯非任意性」時的例外規定(優先調查、檢察官舉證任意性),與「未抗辯」時的常態程序(被告訊問殿後、著重調查補強證據),並從「調查順序」與「調查方法」兩個層次進行對比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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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告自白任意性之有無,對於法院證據調查順序、舉證責任分配及調查方法之影響。 【解析】 壹、被告抗辯自白非出於任意性時之限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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