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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檢警在偵辦某起詐騙集團案之過程中,經調閱銀行自動提款機之監視攝影機錄影畫面,並將主機硬碟內之錄影紀錄複製於光碟,循線鎖定前來提款之車手甲為犯罪嫌疑人。該案經起訴後,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該錄影紀錄光碟,以此做為甲涉犯幫助詐欺罪之證據。對此,法院對於該證據應如何調查,始為合法?又若檢察官所提出者,係由錄影紀錄所擷取翻拍之畫面照片,對此,法院對於該證據應如何調查,始為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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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證據種類定性」與對應的「法定調查程序」。考生應先區分動態的錄影光碟(電磁紀錄)與靜態的翻拍照片(文書或證物),再分別引述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適當設備顯示)與第164條、165條(提示辨認、告以要旨)作為涵攝依據。此外,可補充兩者皆為「衍生證據」,若當事人爭執,須先確認與原件之同一性,並強調應給予當事人辯論證明力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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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監視器錄影光碟(電磁紀錄)與擷取之翻拍照片(文書),在審判期日應分別踐行何種法定調查程序始為適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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