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於準備程序,檢察官表示,預備於審判期日中提出證人於警察詢問時作成的筆錄作為證據,被告甲及其辯護人表示同意。於審判期日,調查數個證據後,法院指示調查前述的證人警詢筆錄,甲的辯護人表示反對,擬撤回對於該筆錄的同意。請問,該證人的筆錄有無證據能力?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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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關鍵考點在於「傳聞法則及其例外」中的「同意法則」,以及「同意撤回」的容許性。考生應依照以下步驟思考:
- 警詢筆錄的性質:首先要指出證人於警察詢問時作成的筆錄,屬於「審判外陳述」,原則上受「傳聞法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的排除,不具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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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考驗考生對刑事訴訟法中「傳聞法則」、「傳聞例外(特別是同意法則)」以及「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後,是否得任意撤回」此一爭議問題的理解與掌握。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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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證據同意與撤回
💡 傳聞證據經合法同意後,基於程序安定性,原則上不得任意撤回。
🔗 傳聞同意效力審定流程
- 1 傳聞性質認定 — 確認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刑訴159)
- 2 當事人表示同意 — 於準備程序明確表示同意作為證據(刑訴159-5)
- 3 效力拘束期 — 基於訴訟經濟與信賴保護,產生程序處分之拘束力
- 4 撤回限制 — 無瑕疵下不得撤回,維持原同意之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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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法院未主動調查,當事人未異議之「擬制同意」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