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考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於準備程序,檢察官表示,預備於審判期日中提出證人於警察詢問時作成的筆錄作為證據,被告甲及其辯護人表示同意。於審判期日,調查數個證據後,法院指示調查前述的證人警詢筆錄,甲的辯護人表示反對,擬撤回對於該筆錄的同意。請問,該證人的筆錄有無證據能力?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的關鍵考點在於「傳聞法則及其例外」中的「同意法則」,以及「同意撤回」的容許性。考生應依照以下步驟思考:

  1. 警詢筆錄的性質:首先要指出證人於警察詢問時作成的筆錄,屬於「審判外陳述」,原則上受「傳聞法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的排除,不具證據能力。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考驗考生對刑事訴訟法中「傳聞法則」、「傳聞例外(特別是同意法則)」以及「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後,是否得任意撤回」此一爭議問題的理解與掌握。 【理論/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傳聞證據同意與撤回
💡 傳聞證據經合法同意後,基於程序安定性,原則上不得任意撤回。

🔗 傳聞同意效力審定流程

  1. 1 傳聞性質認定 — 確認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刑訴159)
  2. 2 當事人表示同意 — 於準備程序明確表示同意作為證據(刑訴159-5)
  3. 3 效力拘束期 — 基於訴訟經濟與信賴保護,產生程序處分之拘束力
  4. 4 撤回限制 — 無瑕疵下不得撤回,維持原同意之證據能力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法院未主動調查,當事人未異議之「擬制同意」法律效果。
🧠 記憶技巧:同意易、撤回難;安定重、效率先;無瑕疵、不得變。
⚠️ 常見陷阱:答題時易誤用被告處分權,而認為在辯論終結前均可「隨時、無條件」撤回。
傳聞例外之類別 準備程序之功能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之區分 擬制同意(第159-5條第2項)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法之訴訟程序與被告權益保障
查看更多「[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