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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1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甲因涉案遭警方於某日下午 4 時約談到案並有辯護人陪同。進行至 6 時,警方讓甲進餐並休息至 6 時 30 分後繼續詢問,甲見多項證據已遭警方掌握,遂於晚間 8 時自白犯罪。檢察官於晚間 10 時向法院聲押,法院隨即開庭訊問,甲並於晚間 12 時當庭再度自白犯罪。後甲遭起訴,甲主張二次自白均屬違法取得,不得作為證據。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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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夜間詢問」的定義與效力,以及「自白」證據能力的連續性。首先,應辨識刑事訴訟法對於「夜間」的界定,確認晚上8時的詢問是否違法。接著,針對法院在半夜12時進行的訊問,應探討其是否屬於夜間訊問之例外。最後,分析若第一次自白有瑕疵,是否會透過「毒樹果實理論」或其例外(如瑕疵清除、獨立來源)影響第二次自白的證據能力。注意:本題甲有辯護人陪同,這在判斷正當法律程序上是關鍵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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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警察夜間詢問之合法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58條之2、第100條之3)。
  2. 法院夜間訊問之適法性(刑事訴訟法第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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