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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8年 [法警]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四 題

甲涉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經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甲商請友人乙頂替甲到庭應訊並自承犯罪,願意承擔刑事責任,法院審理後對乙諭知有罪(判決書上記載甲犯罪),乙收到判決書後以甲名義提起上訴,上訴審於審理時發現此事。請詳附理由申論上訴審應如何審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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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先聯想「被告特定」之標準(實務採意思說與表示說),進而判斷一審對頂替者乙的判決屬「訴外裁判」(違背不告不理原則)。解題需分兩層次論述上訴審之處置:一是對乙應撤銷原判決並諭知不受理;二是對真正被告甲,因其訴訟實質上仍繫屬於一審,應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審理,以保障其審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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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告特定之標準為何?第一審法院對頂替人所為之判決效力為何?上訴審發現頂替情事時,對於真正被告及頂替人應如何分別為審判? 【解析】 壹、被告之特定基準與一審判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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