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6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被告乙犯強制性交罪,於第一審判決後,法院未教示乙得請求原審辯護人提出上訴理由狀,乙亦於未經選任辯護人或指定辯護人的協助下,逕行提起上訴,並於上訴後未重新選任辯護人,在該案件第二審法院得以開始實體審理程序前,第二審法院是否應為被告另行指定辯護人,以協助被告提出其上訴之具體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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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強制辯護案件」於第二審「上訴合法性審查階段」是否適用強制辯護之爭點。考生應立即聯想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運用三段論法,點出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之適用範圍,並說明縱使一審法院未盡教示義務,二審法院亦無創設指定辯護之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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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強制辯護案件之被告逕行提起第二審上訴,於第二審法院進行上訴合法性之書面審查階段,是否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強制指定辯護之規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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