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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法警]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四 題

甲為知名政論節目主持人,因在節目中指控政治人物 A 貪贓枉法,被 A 向管轄之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誹謗罪之自訴。本案經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甲無罪。A 不服該判決,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甲之行為構成誹謗罪,撤銷原無罪判決,判決甲有罪。甲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之有罪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上訴一)。最高法院隨後撤銷該有罪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經臺灣高等法院進行更一審程序後,再次對甲為有罪判決。甲仍不服此一有罪判決,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上訴二)。試問甲之前、後兩次上訴(上訴一、二)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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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輕罪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例外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與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的適用。解題時應先判定「誹謗罪」屬於刑訴第376條所列之輕罪,接著依據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條件,套用該條第1項但書與第2項規定,分別檢驗第一、二次上訴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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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誹謗罪(輕罪)經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時之上訴第三審限制,以及經第三審撤銷發回後之救濟限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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