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8年
[法警]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甲涉犯強盜殺人罪嫌,經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案經法院依法審判後,諭知無期徒刑,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5 項、第 6 項規定,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惟甲認為自己罪有應得。請詳附理由申論甲是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354 條規定,於上級審判決前撤回上訴?(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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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無期徒刑」、「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及「撤回上訴」,應直擊考點:刑事訴訟法第344條之「職權上訴」制度於修法後之適用範圍。解題關鍵在於指出該制度現僅適用於「死刑」案件,無期徒刑已非職權上訴之客體。進而論證原審法院之處置有誤,被告就無期徒刑案件實質上仍具備處分權,不受強制上訴不得撤回之限制,故得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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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宣告無期徒刑之案件,經原審法院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並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時,被告得否依刑事訴訟法第 354 條規定撤回上訴?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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