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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2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四 題

甲持刀砍殺乙,乙經送醫急救後,幸運存活未死。甲隨後經判決殺人罪之一般未遂犯,該判決亦經二審與三審法院駁回甲之上訴而有罪確定。惟甲在服刑期間,發現另一受刑人 A 表示,曾向承辦員警陳述過,自己曾目睹甲砍殺乙之後,為乙止血,並請旁人撥打電話招來救護車將乙送醫,但該員警對 A 之陳述置之不理。甲得否據 A 之供述聲請再審?理由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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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再審要件的掌握。看到「判決確定後發現新證人/新陳述」,應立即聯想第420條第1項第6款「發現新事實、新證據」之再審事由。答題時需依序檢驗「新規性」(判決確定前已存在但未及調查)與「確實性」(是否足以動搖原判決,使被告受免刑或較輕之判決),並結合刑法「中止未遂」之實體法概念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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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得否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發現新事實、新證據」之規定,以受刑人A之供述聲請再審?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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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再審與新證據認定
💡 判決確定後發現具備「新規性」與「確實性」之新證據得聲請再審。
比較維度 障礙未遂 (刑25) VS 中止未遂 (刑27)
發生原因 因意外障礙未完成 出於己意中止或防止
法律效果 「得」減輕其刑 「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再審關聯 原確定判決之認定 新證據欲證明之事實
💬由「得減」改為「必減免」屬於更有利判決,符合再審之確實性。
🧠 記憶技巧:再審三字訣:新(規)、確(實)、利(有利判決)。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實體法「中止未遂」與「障礙未遂」法律效果的對比,導致無法論證為何符合「確實性」。
中止未遂之要件認定 再審與非常上訴之區別 事實審法院未及斟酌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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