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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涉犯偽造文書罪,檢察官偵查後,做成緩起訴處分,定緩起訴期間二年,並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一年內,命甲向國庫繳納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甲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一個月,向國庫繳納了10萬元,但檢察官誤以為甲未向國庫繳納前述金額,故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並向法院提起公訴。試問,法院應如何判決?請附理由詳述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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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在於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的合法性,以及其後續「提起公訴」對法院判決的影響。考生應依循以下思路進行分析:

  1. 緩起訴處分的性質與效力:首先簡要說明緩起訴處分是一種檢察官的便宜性處分,其一旦確定,即產生類似不起訴處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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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考驗考生對刑事訴訟法中「緩起訴處分」之性質、其「撤銷要件」之法定性,以及檢察官違法撤銷後續提起公訴時,法院應如何判決的理解。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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