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法警]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何謂緩起訴?其立法目的為何?應履行之緩起訴負擔是否屬於刑罰之一種?如不服緩起訴負擔處分應如何救濟?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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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緩起訴制度之基礎法理與實務爭議。答題時應分層次處理:首先依刑訴法第253條之1點出定義與要件,其次歸納三大立法目的(訴訟經濟、轉向處遇、修復式司法);接著分析負擔之法律性質(具實質制裁力但非實體刑罰);最後為拿分關鍵,務必援引【釋字第751號解釋】法理,說明被告不服負擔時缺乏直接救濟管道,須待遭撤銷緩起訴並起訴後,於「後續審判程序」中爭執之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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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緩起訴制度乃「起訴便宜原則」之重要體現,賦予檢察官針對微罪案件裁量暫緩起訴之權限。本題涉及緩起訴之內涵、性質及救濟機制,茲依現行法制及憲法法庭(大法官)相關見解,分述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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