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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6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乙共同對丙為傷害行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準備程序時,丙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丙對法官表示:「已與甲和解,願意原諒甲,僅欲單獨對甲撤回告訴,因乙不承認犯罪,不願意原諒乙,也不對乙撤回告訴。」並當庭具狀撤回對甲之告訴,則丙對甲撤回告訴之效力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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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確認甲、乙所犯之「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以確立前提。接著聯想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判斷告訴人單獨對特定共犯撤回告訴時,即便聲明不原諒其他共犯,其效力依法仍會擴及所有共犯,並導出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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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告訴乃論之罪中,告訴人明示僅對部分共同正犯撤回告訴時,是否適用「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使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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