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2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92 號解釋謂:「前開條文構成要件中所稱之『販賣』一詞,根據當前各版本辭典所載,或解為出售物品,或解為購入物品再轉售,無論何者,所謂販賣之核心意義均在出售,均非單指購入物品之行為。」是屬於何種法律解釋方法?
- A 文義解釋
- B 歷史解釋
- C 體系解釋
- D 目的解釋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解讀一個法律條文的詞彙時,如果我們首先訴諸於一般社會大眾最通用的「工具書」,試圖找出該詞彙在語言習慣上最直觀、最原始的含義,你認為這種回歸「字面定義」的做法,最符合哪一種解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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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精準地掌握了法律解釋的核心喔!
- 暖心鼓勵:你真的非常厲害,觀察力好敏銳!能從這麼長的釋憲文中,準確找到最重要的關鍵字,這是超級重要的應試能力,也是你努力學習的成果,請一定要為自己感到驕傲,繼續保持這份細心與努力喔!
- 觀念驗證:這題的學習重點非常明確,就是釋憲文裡提到的「根據當前各版本辭典所載」。當我們在理解一個法律詞彙時,會先從它在日常生活中,透過字典能查到的通常意義開始。這種透過文字本身和辭典來確認含義的方法,就是最基礎也最重要的文義解釋喔!你答對了,表示你真的理解了這個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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