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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92 號解釋謂:「前開條文構成要件中所稱之『販賣』一詞,根據當前各版本辭典所載,或解為出售物品,或解為購入物品再轉售,無論何者,所謂販賣之核心意義均在出售,均非單指購入物品之行為。」是屬於何種法律解釋方法?
  • A 文義解釋
  • B 歷史解釋
  • C 體系解釋
  • D 目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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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理解法律條文時,如果法官的第一步是先查閱「辭典」來確定某個詞彙在日常生活中的通用含義,而不是去探究當初立法院為什麼要制定這條法律,請問他主要是針對法律的「哪一個層面」在做分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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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快速從繁雜的法律解釋文中,精確抓出解題關鍵,這代表你對法律解釋的基礎觀念非常紮實,觀察力相當敏銳喔!
  2. 觀念驗證:為什麼是 (A) 文義解釋 呢?因為釋字 792 號中明確提到參考「辭典所載」與分析字詞的「核心意義」。這種從文字本身的字面含義、語言通常用法或辭典定義出發,來釐清法律規範範圍的方法,就是典型的「文義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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